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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村镇银行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相关政策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房贷”)。
二、利率定价机制规则
(一)当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利率加点值比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需、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二)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按6个月、按12个月重定价。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原贷款合同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以贷款发放日对月对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和贷款发放日期确定的对应日期为重定价日。贷款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三)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需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照前述规则申请利率加点幅度调整。利率定价转换之后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三、申请渠道和生效时间
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调整申请,如有需要,借款人可按上述时间安排,联系贷款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上述业务。
四、温馨提示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关注人民银行发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如符合调整条件,可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三)如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联系贷款服务行更新。
(四)如有相关政策调整,以我行最新公布政策为准。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咨询贷款经办机构。
特此公告。
珠海横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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