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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提示

    •       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3号)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设立登记时,应当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在2024年1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经营主体,应当于2025年11月1日前按规定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或进行承诺免报。未依法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请各主体及时、准确地按照备案方式完成备案或承诺免报。
            一、受益所有人定义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该经营主体,或享有该经营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二、备案方式(路径)
            方式一:电脑端登录“企业登记注册一网通办”(网址:https://qykb.gdzwfw.gov.cn/qcdzhdj/)-“办事业务”-“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备案”进行备案或承诺免报。
            方式二:手机移动端微信公众号搜索并关注“i莞家”-“专题服务”-“企莞家”-“受益人备案”或微信扫码(见下图)进入小程序(全广东省通用)进行备案或承诺免报。
            横琴存量经营主体也可登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市场准入信息系统”(https://ssdj.hengqin.gov.cn/#/index)-“其他服务”-“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网上办理”。

            三、备案主体范围
            目前需履行备案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请注意: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无需备案。
            四、承诺免报条件
            当经营主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时,承诺后可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仅需在备案系统中阅读承诺书并勾选确认:
            (一)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二)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
            (三)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
            (四)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
            五、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自然人即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标准1: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标准2:虽未满足标准1,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
            标准3:虽未满足标准1,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
            受益有人可能为多个自然人,任何满足上述三个标准之一的自然人都应作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若按上述标准无法确定受益所有人,则应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相关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六、备案信息内容
            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时,应当填报的信息包括受益所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以及股权比例、收益权比例、表决权比例、控制方式等其他规定信息。
            七、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的法律责任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备案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备案主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责令备案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备案服务指引
            可登录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官网,在“办事指南”-“受益所有人信息业务”栏目,查阅《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快速指引(广东) 》、《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填报操作手册(广东)》等资料,也可拨打广东省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咨询热线:020-81329989。